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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农村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农村厅管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条  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及时、全面、真实。

第四条  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实行从立项到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公开。

第五条  公开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六条  农业农村项目信息按项目类别(补贴类、补助类、竞争立项类等三类)统一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开。

(一)补贴类资金。主要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补贴发放(补贴对象和补助金额)、绩效评价结果等。

(二)补助类项目。主要公开政策文件(补助标准、补助范围、补助要求)、实施方案(省级和县级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施工期限、预期目标)、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等。项目县在收到资金文件或省级实施方案文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厅主管行业处室按程序进行公开。

(三)竞争立项类项目。主要公开申报通知(指南)、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地点、资金使用、建设内容、施工期限、预期目标和监管要求)、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七条  农业农村项目按照“谁立项评审、谁负责公开,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公开,谁验收考核、谁负责公开”的管理要求,分部门、分层级压实各方责任,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申请。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公开内容编写,提出公开申请。经厅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厅计财处汇总。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公开内容,先报厅法规处审核,再报厅计财处汇总。

(二)公开审核。厅计财处负责对厅各业务部门报来的公开内容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

(三)公开方式。厅计财处审核通过后,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信息实行常态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开。

(四)投诉受理。公开内容收到公众投诉或意见,按照“谁申请、谁受理”的原则,由厅相关业务部门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厅计财处对未按要求公开的部门或单位进行督促。对多次督促不执行的进行通报。对投诉多、信访反映大的,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