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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助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加强农业农村补助类项目资金的有效监管,保障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监管流程。

第二条  本监管流程所称农业农村补助类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中,补贴类和竞争立项类以外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粮油等重点作物高产高效、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畜牧业发展、粮油单产提升行动、绿色种养循环、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头雁”项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质量提升、新农村建设、渔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补助、禁捕退捕、现代渔业装备设施、现代种业发展、农机现代化等项目。已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参照已出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助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主要针对项目前期谋划不足、资金拨付慢、被挪用截留,以及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走过场”等问题,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责任,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闭环监管体系,保障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加强项目储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引》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牵头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指导厅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储备工作,在每年5-7月定期调度并通报项目储备情况,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储备任务。厅相关业务部门以项目为单位下达项目储备数量,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项目储备工作,按照边储备边评估的要求,随机抽取10%左右的项目县开展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分解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项目储备数量,对县级报送的储备项目严格审核,按照边储备边评估的要求,随机抽取20%左右的项目县开展现场评估(避免与省农业农村厅抽取的重复),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应储尽储”的原则,完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项目储备数量,对所有的储备项目开展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开展联合审查。厅发展规划处和计划财务处组织对厅有关业务处室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联合审查,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对审查不合格的,调整项目安排,必要时取消资金支持。审查合格后,按“三重一大”程序上厅有关会议研究。

第六条  加快资金拨付。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同步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和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做好资金任务分解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文件后15天内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同步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和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上传资金分解情况。定期调度县级拨付进度,加强项目资金安全监管。

第七条  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台账管理、项目责任人、定期调度、项目预警等制度或机制,加强现场指导,定期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一并在监管平台报送)报送进度。

第八条  抽查项目验收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每年组织抽查20%的市、县(区),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抽查报告。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做法组织抽查工作。

第九条  抽查绩效评价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每年从畜牧、渔业、种植业、乡村建设等行业中选择1个行业,组织对该行业所有的项目资金进行全年跟踪绩效评价,并约谈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行业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抽取1-2个县(市、区)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该县所有实施的农业农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所属设区市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涉农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将补助类项目的政策文件、实施方案、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在政府官网上进行公开公示。待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通过监管平台实行常态化公开。

第十一条  对项目实施效果差、绩效排名靠后、信访反映大、群众举报并核实确凿以及出现挪用、套取、骗取等严重违规违纪的项目所在市县,包括对发现存在违规违纪情形隐瞒不报的市县,列入“黑名单”管理,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每年围绕补助类资金开展专项排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厅计划财务处,符合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

第十三条  本监管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监管流程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