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加强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党组 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流程。
第二条 本监管流程所称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是指采取“自愿申请、逐级申报、公开评选、择优立项”的程序并按项目法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农产品品牌建设、富硒功能农业、智慧农(牧、渔)场建设、渔业绿色循环试点、“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先行区建设、厕所革命、良种联合攻关、现代种业能力提升、省级农作物区域性良繁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县、米制品产品重点县等。已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参照已出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主要针对项目前期谋划不足、资金拨付进度慢、被挪用截留、招投标和专家评审程序不规范,以及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走过场”等问题,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责任,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闭环监管体系,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加强项目储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引》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牵头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指导厅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储备工作,在每年5-7月定期调度并通报项目储备情况,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储备任务。厅相关业务部门以项目为单位下达项目储备数量,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项目储备工作,按照边储备边评估的要求,随机抽取10%左右的项目县开展现场评估(现场评估项目县指标数不得少于2个),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分解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项目储备数量,对县级报送的储备项目严格审核,按照边储备边评估的要求,随机抽取20%左右的项目县开展现场评估(避免与省农业农村厅抽取的重复),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应储尽储”的原则,完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项目储备数量,对所有的储备项目开展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执行专家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农业农村厅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和机关纪委负责专家评审程序的监管,全程参与项目评审工作,防止专家名单泄密、打招呼、故意引导等问题。对专家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程序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加快资金拨付。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同步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和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做好资金任务分解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文件后15天内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同步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和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上传资金分解情况。定期调度县级拨付进度,加强项目资金安全监管。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竞争立项类项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改变设计方案。确有需要变更的,变更项目资金规模超过批复资金规模百分之十以上的,参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按“谁评审、谁负责”原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复。
第九条 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台账管理、项目责任人、定期调度、项目预警等制度或机制,加强现场指导,定期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一并在监管平台报送)报送进度。
第十条 抽查项目验收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每年组织抽查20%的市、县(区),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抽查报告。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做法组织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抽查绩效评价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参照补助类项目抽查绩效评价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涉农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将竞争立项类项目的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实施主体、项目地点、资金使用、建设内容等)、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在政府官网上进行公开公示。待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通过监管平台实行常态化公开。
第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效果差、绩效排名靠后、信访反映大、群众举报并核实确凿以及出现挪用、套取、骗取等严重违规违纪的项目所在市县,包括对发现存在违规违纪情形隐瞒不报的市县,列入“黑名单”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市县,将取消有关设区市下年度该类竞争立项项目的申请资格,取消县(市、区)今后两年所有竞争立项类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每年围绕竞争立项类资金开展专项排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厅计划财务处,符合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本监管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监管流程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