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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西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补齐农机装备短板,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江西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方案>的报告》(赣农文〔2024〕48号)的精神,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决定开展江西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一)申报方式。根据《江西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任务清单》(详见附件1),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自主申报。试点项目按照研产推用一体化组织实施,所有项目实施单位须包含农机装备生产企业、科研单位、推广单位、基层主管部门、应用主体。农机装备检测鉴定能力建设项目由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申报。

(二)工作流程。组织专家对相关单位报送的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专家将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答辩的方式,提出申报项目是否推荐的意见建议;如有必要,可开展实地调查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项目管理办公室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立项。如后续上级部门有新的要求,则另行通知。

二、管理要求

(一)参与单位的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应与课题牵头单位签订协议,课题牵头单位应与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资金使用安排、绩效目标、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试点项目参与人员要具备优秀专业素养、统筹协调能力和强烈事业心,必须由所在单位推荐。试点项目和课题牵头人是试点项目申报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资金使用的要求。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是试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规范使用试点项目资金,自觉接受试点项目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项目、课题牵头人是试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试点资金可以直接下达到各参与单位,也可以采取报账制,但不得进行二次转拨。试点资金主要支持与《江西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任务清单》相关的农机研发、制造、检测、鉴定、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工作,不得用于与试点项目无关的支出。

(三)监督管理的要求。项目申报后,参与单位和人员、实施计划和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得变动。项目实施后,将通过月调度、季汇报、中期检查、年度评估、关键指标考核和信息化手段,及时跟踪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违规违纪违法的、违反安全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相关项目资格等措施;对于课题牵头单位为企业的,还将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项目申报参与单位必须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近三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项目、课题牵头人应具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掌握研究任务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项目实施后,各项目产业化指标中涉及的熟化应用试验场培育、农机装备生产应用台套数、推广应用面积等须在江西境内完成。其中熟化应用试验场必须得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推荐并满足相关要求(详见附件3)。

(二)申报材料。请按《江西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关材料,编制好页码和目录,采用A4纸打印并胶装。《江西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书》一式10份,复印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时间。纸质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8月16日17时前报送至我厅农机化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  黄靖,联系电话:0791-86213820,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东二路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

 

附件:1.《江西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任务清单

          2.《江西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书》 

          3.《江西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熟化应用试验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