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规范资产移交工作,明晰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保障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细则》(赣农规字〔2025〕7 号)等有关要求,我厅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资产移交和维修养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7月2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丁怡倩,0791—86266646,jxgbznt@163.com。
2026年7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资产移交和维修养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规范资产移交工作,明晰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保障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细则》(赣农规字〔2025〕7 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资产移交和维修养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产移交范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后全面梳理工程设施清单,编制形成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确保资产底数清晰、账实相符,为资产移交奠定基础。凡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工程设施都应纳入资产移交范围,具体移交范围包括:
二、规范资产移交程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获
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及时形成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并与项目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作为办理资产移交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资产台账。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对移交范围内的各项工程设施逐一登记造册,形成包含工程设施编号、数量、规格参数、位置信息、价值等在内的资产清单台账。
(三)实地核实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实地核实移交工程设施,签字确认。
(四)签订移交责任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项目法人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移交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各类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图、工程验收资料等,明确管护内容和责任。
(五)乡镇向下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接收的资产移交项目工程设施所在村,明确项目资产归村集体所有。乡镇、村资产移交如与县、乡资产移交分步进行,须在县、乡资产移交完成后30日内完成,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于两个以上村共用的工程设施,由乡镇按照工程设施位置划分权属,确定资产接收村,或列入乡镇资产由乡镇负责管理。
(六)出具入账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镇、村农田建设项资产入账管理证明。
三、压实维修养护责任。强化资产移交管理,压实维修养护责任,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面落实管护。
(一)加强资产管理。资产移交后,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资产受付主体承担资产保全责任,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设施正常使用、长期发挥效益。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田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投资比例确定项目资产归属,分别将资产移交乡镇、村和新型经营主体,工程设施由参与建设的新型经营主体使用和管护。
(二)压实维养责任。资产移交过程中,各方须同步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明确移交内容,落实运行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职责。乡镇与村集体签订的责任书应明确日常巡查、清理坡面、清除障碍物、定期保养等具体管护内容。督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具体管护人员、管护区域、管护内容、管护职责等,定期组织巡查养护,及时解决设施设备失管失修等问题。
(三)加强群众监督。设立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诉举报热线,公开受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问题。依托云上赣农平台,发布管护二维码,张贴至项目区田间地头,允许群众扫码直报管护问题;对群众上报的管护问题,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的原则,限时闭环管理,及时解决到位。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政策,发挥村级组织、承包经营者在工程管护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受益对象管护投入责任,引导和激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参与农田设施的日常维护。对人为破坏高标准农田设施等情形,支持和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追责追偿。
(五)严格保护利用。加强高标准农田保护,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要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严禁将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排放、倾倒、存放到农田。加强后续培肥改良,防止地力下降。